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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20万房子还是飞了 买家起诉卖家讨回订金

  因限购政策导致买房未能顺利过户,于是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如此一来买卖双方是否构成违约?

  由于之前房东开出的收据上写的是“收到购房订金20万元”,因此这是一笔购房“预付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购房定金20万”。“购房定金”意味着一旦违约,违约者必须双倍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卖主退还买主20万元购房订金即“预付款”。

  买方预付订金

  房产限购未果

  该起纠纷始于2012年11月15日,当时双方约定:孔某向沈某购买其在湖滨南路的一套房屋及两个地下车位,房产交易总价为78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应于2012年11月29日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订金20万元。

  2012年11月15日,买主孔某通过转账向沈某交付20万元,沈某向孔某出具收据,收据写明收到孔某支付的购房订金20万元。

  可是,后来才发现:因孔某是房产调控的限购对象,因此,双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于2012年11月29日前签订购房合同。

  房产转售他人

  卖方须退订金

  2012年11月29日后,沈某将这套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至今,沈某未向孔某退还所收取的购房订金20万元。

  鉴于这套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出售给其他人,孔某的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孔某将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沈某偿还其购房预付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未约定,一般认为是“预付款”性质,它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定金”。由于双方并未对收据上的“订金”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为,孔某向沈某支付2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预付款。沈某于2012年11月29日后将房产出售他人后,双方对事实上已解除买卖预约合同并无异议。因此,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沈某应偿还孔某购房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

2013-05-21 13:15:36 来源:中国房产网 --www.creri.com-- 浏览: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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