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产网 --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信息第一门户 -www.juzhu.org-

房产新闻

合作动态

时事焦点

规划设计

新金融

财经视角

活动交流

在线咨询

/ - 搜文章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财经视角 >> 苏州工行理财欺诈门真相 2230万巨款去向成谜


苏州工行理财欺诈门真相 2230万巨款去向成谜

“理财经理和副行长一再强调工商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是国有四大银行(行情 专区),信誉是有保障的,产品也是放心的,所以我才购买了他们推荐的理财产品。”
  6月30日,李一华向时代周报讲述自己遭遇时,显得情绪激动。
  因为李一华万万没想到,他在2011年9月,从工商银行以200万的价格购买的一年期“无风险理财产品”竟变成了“委托贷款”。现在由于借款人、担保公司无力偿还,以及工行推卸责任,可能血本无归。
  与他有相同遭遇的一共有11个人,前后一共在工行投入的总金额达2230万。从2012年9月合同到期至今的近10个月内,这11名投资者一直没能拿回这笔巨款。
  无奈之下,2013年6月26日,李一华等人前往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厅,身穿白服、头戴高帽,散发“工商银行理财欺诈、客户严重损失”等字样的宣传单。相关照片在网络上热传。
  随后,工行苏州分行回应称,“经核实,上述客户并未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办理了委托贷款业务。”
  这个回应激怒了李一华等准备维权的投资者。他们认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以“无风险理财产品”的名义欺骗客户,并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而工行将此事件定义为“委托贷款及委托贷款的后续风险”,实际上是试图逃避责任。
  7月1日上午,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受理了这些投资者的投诉。
  当日下午,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三楼会议室内,面对投资者的质疑,工商银行终于出具了一份署有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杨磊签名的“会议记录”,上面提到:“我行将于7月15日前给委托人解决问题的还款方案”。
  这份“会议记录”一时间让投资者放下了一块心头大石,但仅仅过了2天,即7月3日,时代周报记者致电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徐晓岚时,她表示,“还款方案现在还没有,但银行是不可能代偿的。”
  承诺无风险收益率超12%
  如果没有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副行长米某等人的承诺,作为一名精明沉稳、年过50的生意人、李一华觉得自己不会那么轻易购买所谓“理财产品”。
  李一华称,2011年9月,他多次接到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客户经理陈某的电话,向他推荐一款理财产品,称只针对高端客户,200万起认购,年收益率为12%。但电话中,陈某并未告诉他具体的产品种类,但“确保是正常理财产品”,而且“没有任何风险”。
  此时,李一华依然不放心,他专门向道前支行副行长米某确认,而米某也给出了“没有任何风险”的承诺。于是,2011年9月24日下午,李一华前往银行签合同。
  不过,李一华出示给时代周报记者的合同上却写着,“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和他一样与银行签“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共有11人,一共投入在工行的总金额达到2230万元。
  为什么银行员工推荐的是“无风险理财产品”,但却给的是“委托贷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为什么还要签约?
  “当时根本没给你看合同的时间,工行的人让我签这里、签那里,就是签、签、签。”一位投资人刘晓玲告诉记者,“我们根本不懂什么是委托贷款,什么叫理财产品,工行的客户经理告诉我,‘这产品从来都没事,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在一份由11位银行客户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某提交给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的书面材料(行情 专区)显示,从2011年9月开始,工商银行道前支行理财部的工作人员,声称该产品只提供给高端客户,300万起认购(对有些客户称100万起),年回报率很高(对有些客户说是12%,有些是15%),并口头保证没有风险。
  李一华、刘晓玲等多名投资者称,由于与客户经理陈晓()嫣、胡晓云、周莉、郭少珺等人以及分管理财的副行长米某相熟,所以才比较信任他们。而且在整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再表示工商银行是国有四大银行,信誉是有保障的,产品也是放心的,所以才购买了这一“理财产品”。
  记者致电道前支行副行长米某,他表示不愿接受媒体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其中一位客户经理胡某,对于记者求证的“道前支行有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但签约的时候发现是‘个人委托贷款’,情况是这样吗”,她回答说:“确实有这个事情。但具体情况我个人不能回复你。”
  上述书面材料还写到,“在签约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介绍产品情况,没有说明产品的性质,也没有告知产品的风险,而是要求客户直接签署一些文件。所签文件大多数都是空白的,文件之间的合同编号也是混乱的,而有些合同甚至连编号都没有。另外,合同上不仅没有银行签章,也没有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签章。”
  时代周报记者拿到的一份“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上发现,合同一共9页,留出“下划线处”需要手写信息的共有8页,其中有4页显示空白,已填写的4页缺失大量关键信息,比如借款人信息、利率、贷款用途、用款计划、贷款偿还、贷款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签约日期等。
  2012年8月,由于本应打入账户的利息没有及时到账,李一华就此向银行询问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但客户经理依然称没有问题。
  从2012年9月开始,李一华等人陆续向银行要求到期收回本金,但银行却是一拖再拖,一开始说按期还本,后来又说要等到国庆后。最终2012年10月8日,客户经理称借款人已无力偿还本金。自合同到期至今,已经近10个月时间,李一华等人也没能拿回本金。
  2230万巨款去向成谜
  无奈之下,2013年6月26日,李一华等人前往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厅维权,而相关照片在网络上热传。
  随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回应称,“经核实,上述客户并未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办理了委托贷款业务。2011年9月,上述客户委托工行苏州道前支行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由苏州市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工行苏州道前支行作为受托人,根据这些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个人委托贷款。”
  但这一回应激怒了李一华等人。他们认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以“无风险理财产品”的名义欺骗客户,并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而工行将此事件定义为“委托贷款及委托贷款的后续风险”,其实是试图逃避责任。
  应某称,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而在此次事件中,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均由银行单方指定的,他们并不认识借款人及担保公司的人,甚至在签合同时,借款人及担保公司人都没有出现。直至无力偿还借款人本金时,借款人左修武才现身。
  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还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李一华等人强调,银行未曾提供过资金去向的相关证明。
  钱到底去了哪里?投资者众说纷纭,有说投给了钢贸,有说投给房地产(行情 专区),但李一华等人强调,并不清楚自己的资金究竟用在了何处。
  不过,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对维权投资者的质疑并不认可,回应称“工行道前支行作为受托人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已明确向委托人提示了风险。在这笔委托业务出现风险迹象以及风险显现时,工行也依据职责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6月26日发给媒体的回应材料中,记者查阅到这样一段话,“2012年8月,在了解到借款人存在可能无法按时偿付委托贷款的迹象后,主动约见借款人、担保人,要求落实还贷资金来源,按时归还贷款。并在得知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的通知后,及时通过短信、电话将委托贷款发生逾期风险的情况告知委托人。”
  不过,李一华等人称,在2012年9月该合同快到期时,他们先后接到理财经理的电话,称目前借款人资金周转良好,本金安全,利息正常支付,推荐他们续约该贷款合同。
  但事后投资者才知道,当时银行已经清楚借款人左修武没有能力还款,中融信公司也无力代偿。
  一位选择了续签的投资者王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2012年9月份左右,她与银行续签了合同,但是具体是哪一日就记不清了,因为直至今日,这份续签的合同银行都没有给回她。
  工行拒绝代偿投资者
  与工行多番交涉无果后,7月1日上午,李一华等人前往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投诉“工行委托贷款违规”一事,监管分局立刻决定予以受理。
  当日下午,记者与投资者在苏州分行三楼会议室内,获得了一份有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杨磊签名的“会议记录”,上面提到:“关于左修武在工商银行道前支行申请的委托贷款2230万元逾期解决事宜。我行将于7月15日钱给委托人解决问题的还款方案”。
  有投资者表示,在拿到有杨磊签名的“会议记录”后,松了一口气,身心俱疲的他们,准备在这段期间过回正常人的生活。由于这段时间内,银行都对“还款”避而不谈,还款方案都是由借款人、中融信给出的,所以这次银行承诺给出“还款方案”,他们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在时代周报记者拿到的苏州分行给媒体的回应资料里,该行表示,在2012年10-12月期间,组织委托人、借款人、中融信开过多次专题会议,达成的基本义项中包括“保持年12%的利率不变,按月付息,以时间换空间,本金分期偿还,1月20日还400万,4月20日还400万,7月20日还400万,9月30日还1030万。”
  但也有投资人对银行表示怀疑:“银行会不会代偿还不好说,还是要等钱拿到手之后才能安心。”
  同样在上述工行苏州分行的应对材料里,有关“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和受托人各自承担的责任”部分,这样写到,“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其中,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受托方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7月15日工商银行将会给出怎样的还款方案?当时代周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徐晓岚时,她表示,“还款方案现在还没有,但银行是不可能代偿的。”
2013-07-04 11:35:51 来源:中国房产网 --www.creri.com-- 浏览:11317

站内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为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