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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揭虚拟币黑幕:60余家平台操纵“币值”吸血

  虚拟货币的风险正在被更多监管部门所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国家审计署3月26日在其公众账号转载《中国审计》署名王梦醒文章《虚拟货币的审计方法》(下称文章),对当前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风险提示和审计方法。

  文章强调,自比特币诞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它们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运用区块链技术”等作为吸引消费者投资的“噱头”,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对消费者也造成巨大损失。

  文章总结认为,当前虚拟货币主要包含四类运作手法。一是构造虚拟货币,涉众诈骗特征明显;二是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吸引投资者眼球;三是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四是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与地下钱庄紧密相连。

  文章提到,“审计抽查60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所谓的“币值”均由平台自行随意操控,平台吸引投资者加入后,通过操纵‘币值’不断向投资者‘吸血’,往往波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此外文章提出,虚拟货币存在虚构模式、互助盘、挖矿机、拆分盘等多种模式。多模式的虚拟货币违法活动总结如下:

  虚构模式:各种虚拟货币平台普遍将“比特币”保证其币值不易被操纵的“区块链”“去中心化”等技术宣称为本币种的技术,有的还以国际组织、跨国金融集团命名,有的则直接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推进的数字货币技术与本币相混淆,用于“背书”,迷惑性极强。

  互助盘:以平台自创的虚拟货币为投资载体,投资买入虚拟货币称为“提供帮助”,卖出虚拟货币称为“得到帮助”。投资者(买方)在确定投资额度的基础上,由系统匹配卖出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卖方)。系统匹配时间为1至14天,在等待匹配期间,卖方可享受每天1%的投资收益,收益以账户里增加的虚拟货币体现。匹配成功后,买方需要在72小时内转款给卖方,并上传付款凭证,卖方也需要在72小时内确定收款。至此,卖方完成投资获利退出,买方身份转换成为卖方,并等待系统再次匹配下一位买入虚拟货币的投资人,以此循环。

  挖矿机:投资者通过网站指定的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租赁矿机,由宣称位于国外的矿机托管机构代为“挖矿”。“矿机”分不同等级,租期一年,在租期内按照投资级别不同,投资者账户体现为每天增加不同数量的虚拟货币,其承诺的年化虚拟货币回报高达几倍。

  拆分盘:人为构造一套以美元进行计价、价格在一定区间循环往复、数量可以翻倍的运营体系,如虚拟货币价格从0.2美元开始,每销售100万个虚拟币,涨0.01美元,币值涨到0.4美元后进行拆分,即投资者手中的虚拟货币数量翻倍,然后价格恢复至0.2美元,进入下一轮交易和拆分。

  文章亦指出,针对虚拟币的审计亦可采取大数据分析、找准幕后实际控制人、谨慎对待问题定性等方式开展。

  “在对某虚拟货币问题线索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账户在吸纳资金之后,便将资金迅速分散转移,而恰恰有一个账户基本上是资金只流入而不流出,流出也只是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审计人员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再辅之以延伸调查,便能够提高锁定幕后操控者的成功率。”文章举例称。

  不过也有区块链技术人士指出,上述针对虚拟货币的揭露主要是针对“空气币”等欺诈类项目,而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加密资产与其仍然有本质区别。

  以下为《虚拟货币的审计方法》原文:

  自比特币诞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它们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运用区块链技术”等作为吸引消费者投资的“噱头”,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对消费者也造成巨大损失。本文以审计的视角,总结虚拟货币问题的主要特点、产生原因及审计方法,以期对防范这类风险提供参照。

  虚拟货币的运作手法

  一是构造虚拟货币,涉众诈骗特征明显。各种虚拟货币平台普遍将“比特币”保证其币值不易被操纵的“区块链”“去中心化”等技术宣称为本币种的技术,有的还以国际组织、跨国金融集团命名,有的则直接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推进的数字货币技术与本币相混淆,用于“背书”,迷惑性极强。审计抽查60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所谓的“币值”均由平台自行随意操控,平台吸引投资者加入后,通过操纵“币值”不断向投资者“吸血”,往往波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二是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吸引投资者眼球。仅2015年以来,虚拟货币市场就至少经历了“互助盘”“挖矿机”“拆分盘”等运作模式。

  “互助盘”的核心手法是以平台自创的虚拟货币为投资载体,投资买入虚拟货币称为“提供帮助”,卖出虚拟货币称为“得到帮助”。投资者(买方)在确定投资额度的基础上,由系统匹配卖出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卖方)。系统匹配时间为1至14天,在等待匹配期间,卖方可享受每天1%的投资收益,收益以账户里增加的虚拟货币体现。匹配成功后,买方需要在72小时内转款给卖方,并上传付款凭证,卖方也需要在72小时内确定收款。至此,卖方完成投资获利退出,买方身份发生转换成为卖方,并等待系统再次匹配下一位买入虚拟货币的投资人,以此循环。

  “挖矿机”的操作手法为投资者通过网站指定的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租赁矿机,由宣称位于国外的矿机托管机构代为“挖矿”。“矿机”分不同等级,租期一年,在租期内按照投资级别不同,投资者账户体现为每天增加不同数量的虚拟货币,其承诺的年化虚拟货币回报高达几倍。

  “拆分盘”的主要运作模式为人为构造一套以美元进行计价、价格在一定区间循环往复、数量可以翻倍的运营体系,如虚拟货币价格从0.2美元开始,每销售100万个虚拟币,涨0.01美元,币值涨到0.4美元后进行拆分,即投资者手中的虚拟货币数量翻倍,然后价格恢复至0.2美元,进入下一轮交易和拆分。事实上,这些故事和模式都是不法分子吸引投资者精心编制的“卖点”,在旧的谎言无法编圆、旧的模式无以为继的时候,就卷款逃跑,再编造一套新的模式、一个新的虚拟货币继续行骗。

  三是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常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数个人或公司账户吸纳、转移资金,又通过互联网媒介建立传销网络扩大集资规模,手法通常同时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场外非法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乃至犯罪活动的特征,但又与每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尽相同,造成在具体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难以定罪。如绝大部分虚拟货币宣传拥有动态收益,即发展下线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而投资者首次投资也必须通过“领导人”上线进行操作。在数据分析中资金流向也呈现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这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描述。但是,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的事物,在实际定罪中,又与“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不太相符。

  四是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与地下钱庄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服务器往往放置在境外,即境内行骗、境外数钱,为提前跑路做好准备。在利用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后,幕后实际控制人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将资金转移出境,手法隐蔽,十分不利于监管。即便投资人发现上当受骗后,由于资金已出境,交易数据不能获取,根本无法追索,最终只能是“人财两空”的结局。例如,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吸纳十余亿元资金后将绝大部分资金转入地下钱庄组织,地下钱庄通过“对敲”(即在境内、境外建立两个资金池,在境内收款后通过境外资金池付款)等方式将募集资金转移至境外。多种犯罪活动交织,形成犯罪上下游利益链,既不利于监管又为后续案件侦破增添了难度。

  虚拟货币的审计方法

  一是善用大数据分析。对于所有涉众类问题线索的查处,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应用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大数据、高平台、宽视野、活思维也是处理这些问题的应有之义,虚拟货币重大问题线索也不例外。在目前的形势下,由于银行数量众多,而各家银行的数据标准不统一,这给数据分析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审计人员需要建立一个“标准表”,归纳最需要的数字字段,将不同银行的数据首先进行标准化,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内进行分析。这种做法虽然前期工作量非常烦琐、庞大,但是为后期进行数据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充分发挥数据作用提供了保障。同时,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基于便捷高效的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给犯罪团伙留下了空间,他们借用支付平台大肆归集和转移资金,这也给审计人员分析数据增添了难度。这就需要对问题线索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清算平台数据分析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关联相关数据,将犯罪分子妄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切断的资金流连接起来,形成一张无可逃脱的数据网。

  二是找准幕后实际控制人。为了规避监管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虚拟货币的幕后操控者往往会设置很多防火墙。如募集资金的银行账户是通过购买身份证等手段找到的“马甲”,如果将这些“马甲”作为问题线索的主体上报,往往最终的结果是“打草惊蛇”“人去楼空”,同时还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服务器放置在境外等问题。所以如何找出幕后的实际控制人,是查处此类重大问题线索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比如,在对某虚拟货币问题线索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账户在吸纳资金之后,便将资金迅速分散转移,而恰恰有一个账户基本上是资金只流入而不流出,流出也只是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审计人员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再辅之以延伸调查,便能够提高锁定幕后操控者的成功率。在提高审计信息准确度的同时,也能够为公安机关后续案件侦查提供有力的协助。

  三是谨慎对待问题定性。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对此种违法犯罪手法的定性,而虚拟货币的手段又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的特征,这给审计人员上报材料时如何定性、交给哪个部门处理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在处理某虚拟货币问题线索时,审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交给公安机关,而最终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但是依据现有审计手段针对传销最不易取证。

2018-03-29 08:30:52 来源:中国房产网 浏览: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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